《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是建立劳动关系的基本形式,签订劳动合同能促进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避免或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有利于维护劳资双方,特别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上述劳动法律的规定,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那用人单位就要承担上述法律规定的不利后果。在实践中,未签订劳动合同大多是用人单位的原因,但也有少数情况是用人单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而劳动者不愿签。那么,如果因劳动者一方原因未能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是否也需要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工资呢?
对此,《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5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第6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从《劳动合同法》第10条我们可以看出,法律赋予了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宽限期,因此,在没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在这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时无需向劳动者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如果用人单位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后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遭劳动者一方拒绝而未能签订,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终止劳动关系时仍然须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因为用人单位在用工之日起的一个月后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一方本来就已存在过错,如果遭劳动者一方拒绝,用人单位同样要承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如果用人单位在用工之日起的一个月内与劳动者一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遭拒,但用人单位没有因此而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继续在单位工作,当出现这种情况时,用人单位同样须按《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因为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5条的规定,当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如果用人单位没有通知解除劳动关系而是劳动者继续工作,那用人单位同样要承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