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对应当判处死刑的妇女来说意义重大。我国《刑法》明确规定,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这里的死刑,包括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如果审判的时候没有怀孕,被判处了死刑,在执行死刑的时候发现已经怀孕,是不是可以继续执行死刑呢?此种情况下,同样应当停止执行。有的人可能会问,是不是等分娩以后再执行死刑。答案同样是否定的。
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发现罪犯正在怀孕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也就是由原来的死刑改判为其他的刑罚,最多也就是无期徒刑。
【法规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九条【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二)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三)罪犯正在怀孕。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才能执行;由于前款第三项原因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