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8月10日,国务院公布《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自2026年9月20日起施行。这是《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次修订。本次修订以“更好满足多样化住房消费需求”为导向,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使用规则作出多项调整。
一、提取情形明显拓宽。新《条例》第二十四条将可提取情形调整为九项,新增“支付房租的”“装修自住住房的”“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的”三项,并将原“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修改为“支付房租的”,进一步降低租房提取门槛。同时增加“国务院批准的其他住房消费情形”作为兜底。依照第六、七、八项规定,即离休退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出境定居提取的,可以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二、提取程序更加简便。新《条例》第二十五条删除了原由所在单位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的前置环节,职工可直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三、贷款使用效率提升。新《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将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期限由15日缩短为10日。第三十一条新增数字化、智能化建设要求,推动住房公积金缴存记录等全国范围内互信互认,促进转移接续、异地贷款等业务便捷高效办理。
四、资金使用和增值收益范围调整。新《条例》第五条强调,住房公积金应当依照条例规定提取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第二十八条将住房公积金购买范围由国债扩大至国债和政策性金融债。第二十九条将增值收益用途扩展至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筹集、运维以及房屋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等住房领域相关公共支出的补充资金。第六条规定,住房公积金存、贷利率由国务院决定。
五、监管和责任约束强化。新《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违法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责令限期退回,3年内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或者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违法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责令限期返还贷款资金,5年内不得提取或者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第三十八条要求建立全面完整准确的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第四十九条允许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并按规定享受相应政策支持。
总体看,本次修订在提取端扩大情形、简化程序,在使用端提速贷款、拓宽资金用途,同时强化信用与责任约束。自2026年9月20日起,相关提取、贷款业务应按照新《条例》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