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为了扩大生产经营、增加市场占有份额,通常会在其他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分公司是公司的组成部分,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分公司虽然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但其也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它通常有一定的经营自主权,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各种商业活动,在银行开立账户、存取现金、办理结算业务等。
分公司能否作为用人单位以自己的名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呢?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从以上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在一定条件下,分公司是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可以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分公司虽然可以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其民事责任仍然由公司承担。
【法规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