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事故等侵权纠纷中,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被侵权人是否可以主张误工费在理论上一直存有争议,实践中的做法也并不统一。有种观点认为,误工费是被侵权人因侵权行为导致其无法从事正常的工作或劳动而减少的收入,所谓“正常的工作或劳动”是指国家法律保护的工作或劳动,是指在法定工作年龄内的人所从事的工作或劳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才能享受误工费赔偿。
对上述观点,笔者并不认同。
误工费是指赔偿义务人应当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的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误工时间)内,因无法从事正常工作而实际减少的收入。如果受害人虽然受到了伤害,但其实际收入没有减少,义务人不应当赔偿误工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3条规定:“受害人的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或者法医鉴定等认定。赔偿费用的标准,可以按照受害人的工资标准或者实际收入的数额计算。受害人是承包户或者个体工商户的,其误工费的计算标准,可以参照受害人一定期限内的平均收入酌定。如果受害人承包经营的种植、养殖业季节性很强。不及时经营会造成更大损失的,除受害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外,还可以裁定侵害人采取措施防止扩大损失。” 《侵权责任法》第16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第1款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第20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以上法律均未对受害者获得误工费赔偿的年龄作出限制性规定,即只要是受害人遭受侵害,客观上因侵害的发生导致误工而致其收入实际减少,不必考虑受害者的年龄等因素,均有权要求侵害人赔偿误工费。
退休年龄是国家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和劳动权利而做出的规定,是国家对职工的一种待遇。劳动法等法律也并没有禁止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接受用人单位聘用、返聘,也没有禁止退休人员从事个体或私营企业的经营。劳动权是宪法赋予每个公民不可剥夺的权利,达到退休年龄只是意味着职工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享受退休待遇,并不是指达到退休年龄的人不能从事劳动或其从事的劳动不受法律的保护。达到退休年龄的职工所从事的劳动仍然受到法律的保护,只是当其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时通常按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处理罢了。
随着我国人民生活条件的改善,劳动者劳动能力减弱和丧失的年龄也在大大迟延,现在社会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许多人还在继续从事劳动。在广大农村地区,六七十岁的人仍然承包耕种责任田,依靠自己的劳动维持生计,他们仍然是家庭经济来源的主力。当前,保护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的劳动权,可以有效缓解人口老龄化导致劳动力不足的问题。所以,以年龄作为受害者是否可以获得误工费的依据,既无明确的法律规定,也与我国的国情和实际不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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