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挂靠的形式从事道路运输,在生活中是比较普遍的。有的道路运输企业主要从事车辆挂靠业务,车辆挂靠费是其主要收入来源。部分车辆运输企业只看到了挂靠业务的收益,却忽视了可能存在的巨大风险。
机动车挂靠经营,一般是指没有道路运输经营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为了能够经营道路运输业务,将自己的机动车挂靠于具有道路运输经营资质的企业名下,从而以该企业名义进行运输经营。其中车主是挂靠人,运输企业是被挂靠人。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法律为什么这么规定呢?
营运车辆不同于一般的机动车,其使用频率、事故发生率相对较高,发生事故的损害后果也比较严重。为了保障公共安全,保证第三人的权利能够得到及时救济,必须保证运营人具有一定的风险管控能力。因此,我国对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实施严格的资格准入制度。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从事客运或货运经营,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并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该条例第33条还规定,道路运输车辆应当随车携带车辆营运证,不得转让、出租。道路运输企业允许他人挂靠,实质是一种变相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权的行为。该行为扰乱了正常的道路运输管理秩序,大大增加了道路运输的安全风险。我国《民法典》作出上述规定,对于保障交通运输安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法规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 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三条 道路运输车辆应当随车携带车辆营运证,不得转让、出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