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需要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离婚协议在双方办理离婚登记后生效,生效的离婚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在实践中,部分当事人在登记离婚后对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的约定发生反悔。许多人反悔的理由是其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对财产问题没有考虑好,或者签订协议时受到对方的欺骗、胁迫。那么协议离婚后,一方能否对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的约定反悔呢?
根据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这就是说,只有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时,当事人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请求才能得到法院支持。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靠的是证据,许多当事人声称其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受到欺诈、胁迫,但是却拿不出相应的证据。此种情况下,当事人的主张通常也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
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七十条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