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审理后,会按照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概况来说,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有以下几种处理结果:一是维持原判;二是改判;三是发回重审。
对于改判的案件,大家基本没什么异议,二审判决是终审的生效判决,是当事人执行的依据。对于发回重审的,只能等重审结果出来后再论执行的问题,当然也没有异议。但对于维持原判的,执行的依据是一审判决还是二审判决呢?对此问题,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二审判决既然维持了原判,说明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该发生法律效力,且二审判决并没有执行内容,执行依据应该是一审判决。第二种观点种认为,一审判决因当事人的上诉并未发生法律效力,执行依据应该是二审法院的终审判决。第三种观点认为,一、二审判决共同构成执行依据,是执行依据不可分割的有机组成部分,理由是:二审维持原判决是一审判决生效的合法性依据,而生效的一审判决,其主文给付内容的确定性、唯一性是执行的具体根据。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认为二审判决应为执行的依据。一审判决作出后,一旦当事人提出上诉即不发生法律效力;二审判决作出后,尽管是维持一审判决,但二审判决毕竟是终审判决,肯定是生效的判决。如果一审判决也是生效判决的话,那一个案子就有两个生效的判决,这在理论上是讲不通的。因此,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作为生效判决,应当是执行的依据。有的情况下,即使二审维持原判,但在事实认定等方面与一审不尽相同,而结果仍是维持原判,执行一审判决会出现与执行二审判决不同的结果,并且执行一审判决时对上诉案件受理费的确定和负担无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