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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ww.0931lvshi.com   2025-10-28   编辑:张向林  
 
张伟诉华建集团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14年,发包方省体育局将省体育训练基地A区项目发包给具有资质的华建集团。随后,华建集团将该工程土建及安装部分分包给不具备资质的个人李强。李强接手后,又将工程交由王明实际负责施工,王明以项目副经理身份组织施工。施工期间,王明以项目部名义,将项目中的水暖安装工程分包给同样不具备资质的个人张伟。

201612月,工程完工后,王明向张伟出具结算单,确认剩余工程款169210元未付。后经张伟多次催要,华建集团、李强、王明均未支付,张伟遂将三方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剩余工程款。

争议焦点

1.合同效力问题:华建集团与李强、李强与王明、王明与张伟之间的多层分包合同是否有效;

2.付款责任主体问题: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拖欠张伟的工程款应由谁承担支付责任,实际施工人张伟能否突破合同相对性向总包方华建集团主张权利;

3.诉讼时效问题:张伟对李强的诉讼请求是否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期间;

4.付款范围问题:总包方华建集团应在何种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律师意见

我所律师作为被告李强的代理人,向法庭提出了以下代理意见:

1.原告的起诉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被告王明给原告的最后一次付款时间是20182月份,此后原告一直再未向被告主张权利。从20182月到20213月原告起诉,已超过了法律规定的三年诉讼时效期间。

2.涉案工程是李强挂靠华建集团承包的,工程承包后,李强由于身体原因,将工程转包给了被告王明。为了协调好建设方与华建集团、李强,以及实际施工人王明之间的关系,使项目能够顺利进行,在华建集团和建设方签订承包合同以及李强与华建集团签订合作分包协议时,把王明都写成了项目副经理。王明实际是涉案工程的实际承包人。工程转包后,李强没有参与本工程的施工、管理和资金分配。

3.在工程转包,并且被告李强未经手、也未拖欠任何款项的情况下,实际承包人王明拖欠他人的劳务费,李强不应当承担付款责任。

法院判决

本案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

1.合同效力。华建集团将工程分包给无资质的个人李强,李强与王明形成事实上的违法分包关系,王明又将工程转包给无资质的张伟,上述系列合同均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2.付款责任。鉴于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实际施工人有权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王明作为张伟的直接合同相对方及工程实际负责人,应承担直接付款责任。华建集团作为违法分包的源头和受益方,应在欠付李强、王明工程款范围内对张伟承担责任。

3.诉讼时效。张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在诉讼时效期内向李强主张过权利,故对其向李强主张工程款的请求不予支持。华建集团在诉讼中同意在未付款范围内承担责任,视为对时效利益的放弃,其时效抗辩不成立。

基于上述理由,一审法院判决:1.张伟剩余工程款159,210元,由王明支付93,369.12元,华建集团支付65,840.88元;2.驳回张伟对李强的诉讼请求及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王明对一审判决不服,向上级法院提起了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王明上诉称其与李强系雇佣关系而非合作关系的理由不充分。在合同无效的前提下,付款责任应在合同相对方王明及最终受益方华建集团之间划分。王明要求李强承担责任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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