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白银某某电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银东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甘肃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靖远县国际城住宅小区会所三层。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请求事项:
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836752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事实和理由:
2019年3月20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被申请人建设的国际城四期15#、16#楼及地下车库电缆采购事宜签订产品采购合同,约定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供电缆,总价款为人民币995049.17元。双方约定,合同签订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申请人预付货款20万元;待货到现场验收合格、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后,被申请人应于2019年5月20日之前付清剩余货款。
合同签订后,申请人按照约定向被申请人供应了总价款为人民币995049.17元的货物。后因被申请人需求增加,申请人根据被申请人的要求又增发了3600元的货物。申请人履行了其供货义务,但被申请人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向申请人支付货款。除了预付款20万元外,被申请人再没有向申请人支付货款。
现被申请人不仅不付拖欠的货款,且有变卖、转移、隐匿财产的可能,对其财产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申请人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因此,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保证裁判文书的顺利执行。现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在提起诉讼前,特申请法院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
申请人以银行保函的形式为上述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此致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白银某某电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
2019年11月17日
【法规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 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第一百零四条 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五条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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