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 嘱
立遗嘱人:黄银菊(化名),女,汉族,生于1933年4月9日,住兰州市七里河区小西湖东街32号0806室,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02193304093628。
本人拥有住房一套,现因年事已高,为避免后人因房屋继承问题发生纠纷,在趁身体健康、意志清醒时特聘请甘肃经邦律师事务所张选择律师和张向林律师作为见证人,并由张选择律师代书立遗嘱如下:
一、房屋基本情况
房屋位于兰州市城关区铁路西村街道和政西街302号,房产证编号为房权证兰房(城房改)产字第160520号,丘地号E01101,房屋为钢混结构,产权为私产,产权证记载建筑面积为93平方米,房屋所有权人为本人黄银菊,为100%产权。
二、对上述房产本人处理如下:
本人去世后,上述房产由孙子田宇(系本人大儿子田有泉的儿子,身份证号码:620102198210053624)一人继承,所有权归田宇所有;但本人去世后,二儿子田奋成对该房屋享有居住权,直至田奋成去世。田奋成去世后,其他任何人对该房屋都没有居住权,田宇即收回该房屋。
在立以上遗嘱时,本人身体状况良好、精神状况正常、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本遗嘱中的所有内容均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受到胁迫、欺骗。本遗嘱一式三份,我与孙子田宇各留一份,一份留存甘肃经邦律师事务所。
立遗嘱人: 日期:
见证人: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