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 肃 经 邦 律 师 事 务 所
GANSU JINGBANG LAW FI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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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房屋产权证事宜的律师函
广西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甘肃经邦律师事务接受辰东的委托,指派张向林律师作为辰东的代理人,就贵公司未按期为辰东办理房屋产权证事宜向贵公司特发此函。
经本所律师审查,贵公司与辰东于2007年2月25日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辰东购买了由贵公司开发的位于仙葫开发区仙葫大道仙灵岭南坡地3―51Q号商品房一套。合同签订后,辰东已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贵公司未按照此合同第十五条的约定为辰东办理此房屋的产权证。现辰东与第三人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拟将此房转让给第三人,但因此房未取得产权证,无法办理过户手续。
根据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贵公司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对辰东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因此,贵公司应当依此合同第十五条第二项的约定,按照辰东已付房价款的1%向辰东支付违约金。同时,请贵公司立即采取以下措施:
请贵公司尽快为辰东办理该房屋的房屋产权证,以便辰东能为第三人办理房屋的过户手续;或者,贵公司将该房屋的买受人直接变更为该第三人,办理产权证时直接将产权登记在第三人名下。望贵公司切实履行以上义务;否则,本律师事务所将依法采取一切必要的手段,追究贵公司的违约责任。
特此函告。
甘肃经邦律师事务所
张 向 林 律师
二零一四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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