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领取条件
领取程序
保险待遇
停止领取情形
1
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
用人单位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领取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最长为十二个月;满五年不足十年的,为十八个月;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2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失业人员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
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
期间死亡的,其遗属享受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标准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
制作人:张向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