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停车位基本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开发商在建设小区时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一种是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增设的车位。这些停车位是否可以出租或转让给物业管理区域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呢?
我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甘肃省物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机动车停车场(库),应当优先提供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使用人使用。停车位不得转让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个人;停车位满足业主需要后仍有空余的,经业主委员会同意后,可以临时有偿提供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个人使用。所得收益应按前条规定使用。”《兰州市物业管理条例》还额外规定,空余的车位临时对外出租时,每次租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从上述规定我们可以看出,不管是开发商所有的车位,还是业主共有的车位,都不得转让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和个人。车位在满足业主需要后有剩余时才可以临时对外出租。属于业主共有的车位在出租前,还需经过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同意,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六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