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2-13 11:15:40 
 
 
首 页 | 律所简介 | 律师团队 | 律师答疑 | 律师案例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书 | 最新发布 | 知识总结 | 资料信息 | 诉讼指南 | 联系我们
 
    欢迎访问甘肃经邦律师事务所网站 !Welcome to visit the Website of Gansu Jingbang Law Firm ! 联系电话:18919009798    
      当前位置:首页 > 律师答疑      
     
     
 
  www.0931lvshi.com   2022-05-01   作者:张向林  
 
哪些情形属于事实婚姻
 

在生活中我们经常说到事实婚姻,我们许多人所说的事实婚姻就是双方实际以夫妻关系相处,而仅仅没有办理结婚登记。这种理解是从“事实婚姻”字面意思出发比较广义的理解,与我国婚姻法上定义的事实婚姻有所区别。

在我国婚姻法上,不是任何时候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都是事实婚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的规定,19942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仅仅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在离婚时按事实婚姻处理。但在199421日以后,在未办结婚登记的情况下,即使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其他各方面都符合夫妻关系的特征,也不能认定为事实婚姻。在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情况下,一方起诉“离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在未办理结婚登记,又不属于事实婚姻的男女,在法律上双方不存在婚姻关系,相互不享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在财产分割等方面不能按照夫妻关系进行处理。此种情况下,如果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2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2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相关链接
 
分公司能否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中标合同之外签订的补充协议是否有效
人民法院对怀孕的妇女可以判处死刑吗
劳动者拒签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该如何做
 
 
 
 
全国人大 最高法院 最高检察院 司法部
 本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 法律链接
 版权所有:甘肃经邦律师事务所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