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用房顾名思义是用于物业管理使用,物业管理用房一般在建设之初即是按照物业管理用房性质规划设计的,是为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物业管理配备的。那么,物业管理用房属于物业公司所有还是属于业主所有呢?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第二十七条规定:“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物业管理用房属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配套设施,由物业服务企业使用,但所有权归全体业主。因此,业主在购买房屋时,小区的土地使用权、物业配套设施等开发成本均已分摊到业主头上。物业服务企业只能使用物业管理用房,但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法律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三条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