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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ww.0931lvshi.com   2025-08-02   作者:张向林  
 
金某某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案
 

案情简介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10261423分,被告人金某某驾驶"台源风速"牌电动自行车沿排洪南路由东向西行驶至81路公交车站附近时,与王某驾驶自行车由东向西行驶至事故发生地向南左转弯时发生碰撞,造成王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兰州大学第二医院抢救无效,20161030日王某死亡。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此事故由金某某负主要责任,王某负次要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金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金某某的刑事责任。

辩护意见

受被告人金某某家属的委托,由我们担任被告人金某某的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我们反复阅看案卷材料,并多次去看守所会见金某某。基于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在开庭审理时我们为金某某提出了以下辩护意见:

一、公安机关对本次事故的责任认定不正确。从本案的现场照片、监控视频截图以及当事人、证人的陈述来看,事发时被告人骑着电动车在正常行驶,自行车一方在没有人行横道等任何过街设施的路段,骑车突然横穿马路,被告人在躲让不及的情况下,与自行车相撞。根据法律规定,在没有人行横道等过街设施的路段,自行车骑行者应当下车推行,并在没有来车、能够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过马路。自行车一方没有观察路面交通情况,直接骑车横过马路,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被告人金某某虽然也有交通违法行为,但自行车一方的过错明显要大于被告人的过错。自行车一方应当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人应当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二、被告人金某某属于过失犯罪,犯罪情节轻微。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犯罪,被告人并没有主观上的犯罪故意,犯罪结果由一时的过失导致,主观恶性小,与故意伤害等暴力性犯罪具有本质的区别。被告人在本案中的交通违法情节也较轻,在量刑时应当对其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金某某在本案中具有自首情节。本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及时报警、抢救伤者并保护现场,在事故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前来处理,被告人金某某属于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告人金某某具有自首的情节,并且其犯罪较轻,人民法院可以对其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四、被告人金某某认罪态度好,归案后能够如实陈述案发的经过,主动交代案件事实,在心理上对自己的行为也十分后悔。所以对其科以较轻的刑罚,完全能够改造其内心世界,能够对其起到足够的警示、教育作用。

五、被告人金某某系初犯,无犯罪前科。被告人平时在社会中表现良好,是一位有事业心,积极谋求对其家庭和社会做出贡献的人。本次事故的发生,完全是其交通安全意识淡薄,一时疏忽所致。因此,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较小,对其容易进行改造。

法院判决

在审理中,人民法院充分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在作出判决时采纳了我们的部分辩护意见,对被告人金某某从轻进行了判处。被告人及其家属对辩护律师的工作非常认可。

法规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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