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按照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法庭审理程序如下:
一、宣布开庭
(一)开庭审理前,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
(二)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法官助理、书记员等的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二、法庭调查
(一)当事人陈述。原告宣读起诉状,被告进行答辩,第三人陈述案件意见。
(二)举证质证。原告出示证据,被告及第三人进行质证;被告出示证据,原告及第三人进行质证;第三人出示证据,原告及被告进行质证。证据按照下列顺序出具:
1.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2.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3.宣读鉴定意见;
4.宣读勘验笔录。
三、法庭辩论
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四)互相辩论。
四、最后陈述
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五、宣告判决
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判决可以当庭宣判,也可以定期宣判。
六、签法庭笔录
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法庭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