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申请费以及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除了法律规定的几种例外情形,案件受理费、申请费由原告、上诉人、反诉人、申请人预交。预交诉讼费用并不代表该诉讼费用最终由预交人承担,法院在一个诉讼程序结束作出判决、裁定或调解书时,会对诉讼费用的负担作出决定。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诉讼费用按照下列原则负担:
一、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二、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三、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四、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行政案件的被告改变或者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五、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后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减少请求数额部分的案件受理费由变更诉讼请求的当事人负担。
六、债务人对督促程序未提出异议的,申请费由债务人负担。债务人对督促程序提出异议致使督促程序终结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另行起诉的,可以将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七、公示催告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
八、当事人因自身原因未能在举证期限内举证,在二审或者再审期间提出新的证据致使诉讼费用增加的,增加的诉讼费用由该当事人负担。
九、依照特别程序审理案件的公告费,由起诉人或者申请人负担。
十、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的,诉讼费用从破产财产中拨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