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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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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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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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应当写明原、被告的身份信息、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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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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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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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起诉条件的,法院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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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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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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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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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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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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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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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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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向法庭提交证据,必要时可申请法院调取证据,法庭可以主持双方进行证据交换;当事人可申请法院委托评估、鉴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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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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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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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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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法院在开庭前可以进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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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审理包括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最后陈述等阶段;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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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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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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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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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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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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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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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有权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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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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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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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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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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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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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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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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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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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书送达后,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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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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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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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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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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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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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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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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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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