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规定,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即配偶、子女、父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我国继承法还同时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因此,在正常情况下,儿媳、女婿是不得作为继承人继承公婆、岳父母遗产的,只有在特定条件下才可继承。
法律之所以这么规定,与丧偶儿媳、女婿的特殊身份有关,也符合公平原则和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有助于赡养老人、扶助老弱。首先,儿媳、女婿因与其丈夫或妻子的婚姻关系而与公婆、岳父母形成家庭关系,他们都是已故丈夫或妻子最为亲近的人。他们通常在丈夫或妻子去世前后与公婆或岳父母生活在一起,承担了本应属于其已故丈夫或妻子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其次,法律作此规定也符合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义务人享有一定的权利,权利人也应承担一定的义务,不能只承担义务而不享有权利,也不能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如果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其应当取得相应的权利,这对其才是公平的。第三,法律作此规定也有利于鼓励人们孝敬长辈、赡养老人、扶助老弱,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的优良传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