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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ww.0931lvshi.com   2025-08-03   作者:张向林  
 
国有企业的采购行为是否适用政府采购法的规定
 

国有企业是指由国家拥有所有权或控制权的企业。因国有企业的经营活动直接涉及到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为了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保值增值,国家对国有企业的监管要比民营企业严格很多。国有企业在进行采购时应特别注重合法性和规范性。在国有企业的采购中,许多人有一个法律适用的困惑,就是国有企业的采购行为是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采购行为的法律适用需结合采购主体、采购内容、资金来源及项目性质等综合判断。以下是具体分析:

一、国有企业的采购行为不适用《政府采购法》

国有企业非《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主体。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的规定,《政府采购法》的适用主体是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国有企业作为市场化经营主体,不属于该法规定的采购人,其采购行为不受《政府采购法》的约束。即使国有企业使用财政性资金,如政府补贴或预算拨款,因其主体身份不符,仍不属于政府采购行为。财政资金不改变法律适用。财政部国库司和一些地方国资委都明确答复过,国有企业的采购行为不适用《政府采购法》。

二、对工程项目的特殊规定

若国有企业的采购涉及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进行招标。必须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16号令公布的《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进行确定。比如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4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等。此类项目必须严格遵守招标程序、评标规则等招标的规定。

三、国有企业可自愿参照适用《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

国有企业的采购行为虽然不强制适用《政府采购法》,但为了提高采购行为的规范化和透明度,除了必须招标的项目外,国有企业可参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实施采购行为,比如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等。但此时企业仅受内部制度的约束,不受财政部门的强制监管。

四、公益性国企或将纳入《政府采购法》的调整范围

2022年《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将公益性国有企业,如铁路、能源类央企,纳入政府采购的主体范围,但《政府采购法》尚未正式修订。当前实践中,此类企业仍按现行规则执行。

五、对国有企业采购的建议

1.建立内部采购制度。参考《非招标方式采购代理服务规范》(谈判/询比/竞价等),制定企业专属规则。

2.明确适用的法律规范。在采购文件中标明本次采购是否参照适用《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如不适用,应标注:“本项目非政府采购项目,不适用《政府采购法》”,避免供应商误解。

3.根据项目的性质选择采购方式。经营性项目应当以效率优先,灵活选择采购方式。消费性项目,如办公设备采购,建议参照政府采购原则,注重采购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企业采购需以《招标投标法》(针对工程项目)和国资监管规则为核心依据,《政府采购法》仅在企业自愿参照时作为规范依据,无强制效力。若未来修法落地,公益性国企可能会纳入《政府采购法》的调整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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