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2-05 00:00:11 
 
 
首 页 | 律所简介 | 律师团队 | 律师答疑 | 律师案例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书 | 最新发布 | 知识总结 | 资料信息 | 诉讼指南 | 联系我们
 
    欢迎访问甘肃经邦律师事务所网站 !Welcome to visit the Website of Gansu Jingbang Law Firm ! 联系电话:18919009798    
      当前位置:首页 > 律师答疑      
     
     
 
  www.0931lvshi.com   2025-08-09   作者:张向林  
 
中标合同之外签订的补充协议是否有效
 

在中标合同之外签订补充协议的情况非常常见,补充协议的效力需结合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等的规定以及司法实践综合认定。判断的核心是补充协议是否构成对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背离,以及是否存在法定无效的情形。以下是详细论述:

一、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前述招投标法的规定进行了细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述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旨在维护招投标市场的公平性,防止通过补充协议规避竞争或损害其他投标人的利益。

二、核心争议焦点

补充协议的效力取决于两点,一是是否变更了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二是是否具备法定无效事由,如虚假意思表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

三、“实质性内容”的认定标准

“实质性内容”是指影响合同核心权利义务且可能动摇招投标公平性的条款。司法实践中通常将以下变更视为实质性变更:

1.对计价方式、下浮率、支付条件等有关工程价款的重大变更,比如补充协议将按定额结算改为在固定总价的基础上下浮18%

2.就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单位捐赠财物等另行签订合同,变相降低工程价款。

3.对工期的重大变更。

4.对工程质量的重大变更,比如将商用标准改为民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5.对工程范围的重大变更,比如增加或减少工程量30%以上。

四、补充协议有效的情形

1.对原合同约定的补充细化,比如中标合同仅约定“工程款审计后下浮”,未明确下浮率,补充协议约定下浮6%

2.客观情势的变更。因设计修改、发包人资金断裂等客观原因导致工程量增减,双方为复工签订的补充协议。(2019)最高法民终557号案件确立的裁判要旨是,因发包方违约导致工程停工时,双方为复工签订的补充协议,即便变更中标合同价款、付款条件等实质性内容,只要目的正当且无规避招投标意图,应认定有效。

3.主合同无效时的结算协议。若中标合同本身无效,如未招标或中标无效,补充协议仅为清理债权债务,如确认已完工程量及付款时间。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七条的规定,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具有独立性。

4.对非实质性内容的变更。比如对争议解决方式、发票开具义务等非核心条款的调整。

五、对风险防范的建议

1.建设项目在招标前,应将招标方案、施工图纸细化到位,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编制准确,以减少施工期间对原合同内容的变更,尽量避免可能出现的工程纠纷。

2.在签订中标合同时对合同条款仔细研究,确保合同约定与项目实际情况相符和合同条款的公平性、可实施性。对未来可能出现的情况进行明确、具体的约定,在履行中尽量不轻易变更合同。

3.在签订中标合同时无法明确的条款,如下浮率等,注明“另行协商”,为补充协议的签订预留空间。

4.对签订补充协议的必要性进行评估。若涉及价款、工期等核心条款,需评估是否因客观必要性(如地质条件变化)而非主观规避招投标。

5.变更程序要合法。尽量避免在中标后立即签订补充协议,否则易被推定为恶意串通。在充分协商、研究、论证的基础上签订补充协议,保留相关证据,如设计变更文件、会议纪要等。

六、结语

对中标合同之外补充协议的效力判定,本质是平衡契约自由与招投标秩序的冲突。是否背离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未来司法将更注重对补充协议内容的实质性审查。实务中,应优先通过中标合同明确必备条款,确需补充的,须以客观必要性为基础并保留相关证据。

 
  相关链接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能否主张误工费
消费者在哪些情形下可主张惩罚性赔偿
经营车辆挂靠业务有什么法律风险
用人单位在哪些情形下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全国人大 最高法院 最高检察院 司法部
 本站声明 | 驻站律师 | 联系我们 | 法律链接
 版权所有:甘肃经邦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190097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