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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ww.0931lvshi.com   2022-10-24   作者:张向林  
 
刘某某诉范某某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由: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原告代理人:张向林 甘肃经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简介

201646日下午6时许,原告刘某某从幼儿园放学回家刚走到住宅楼拐角时,被告范某某饲养的两只体型较大的斗牛犬突然从斜对面一栋楼的门洞里窜出,斗牛犬直接扑向原告,将原告的右腿紧紧地咬住。一旁的原告奶奶为护住原告也被斗牛犬扑倒在地,眼看着原告被狗伤害,却无计可施。就在此时,原告父亲下班回家,看到上述情况后赶紧冲上去,经过一番努力后才使狗松开了口。原告受伤后被紧急送往医院,经过多日的治疗,原告的伤情得到痊愈,但受伤部位留下了严重的疤痕。事发后的很长一段时间,原告害怕外出,看见狗会产生极强的恐惧心理。

就原告受伤后的赔偿事宜,事后双方未能协商一致。在此情况下,原告父母作为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对被告范某某提起了诉讼,请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后续治疗费等费用共计120000元。

律师观点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违反养犬管理规定,携犬外出时没有用犬绳牵领犬只,也没有采取为犬只佩戴嘴套等预防犬只伤人的措施。原告属于正常活动的行人,对损害的发生不存在故意。因此,被告范某某作为斗牛犬的饲养人及管理人,应当对原告受到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作为一位四岁的女孩,原告在本次事件中身体经受了疼痛,精神也受到了极大伤害,腿部留下的多处瘢痕是原告心中不可磨灭的伤痛。因此,除了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物质损失外,被告还应当赔偿原告精神损失。

处理结果

本案开庭审理后,办案法官对双方做了有力的调解工作。最后,原被告双方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在法庭的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对原告提出的各项损失进行了赔偿,双方签订赔偿协议并履行完毕后,原告申请撤回了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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