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放的贷款属于金融借款,不属于民间借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前述法律规定中所称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不断变化的,相应的,法律保护的民间借贷利率上限也会随之变化。
从2023年6月20日开始,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由之前的3.65%变为3.55%,该利率保持了2个月。2023年8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2023年8月21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1年期LPR为3.45%,5年期以上LPR为4.2%。随着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变化,法律保护的民间借贷利率上限也由原来的14.2%下降到13.8%。